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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2017年度 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

编辑:  更新于:2018年9月6日  阅读量:

技术复核人 李勉 签名

日期 2018年7月8日

批准人 纪振双 签名

日期 2018年7月8日

受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受核查单位(公章):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

2018年7月8日

核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核查机构(公章):北京鉴衡认证中心

2018年7月8日

1  概述

1.1  核查目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9》(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拟纳入企业名单的通知》(国家发改委,2016年5月13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要求和安排,北京鉴衡认证中心(以下简称“鉴衡认证”)受企业委托,对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核查方”)2017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核查目的包括:

(1)确认受核查方提供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及其支持文件是否是完整可信,是否符合《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要求;

(2)认受核查方提供的监测计划是否完整,是否能满足《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关于活动水平数据监测的要求;

(3)根据《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要求,对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进行评审,确认数据及计算结果是否真实、可靠、正确。

1.2  核查范围

受核查方属于“合成材料制造(265)”行业,根据《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2017年度受核查方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范围确定如下:

(1)受核查方作为独立法人核算单位,在天津市行政辖区范围内2017年度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消费引起的CO2排放。

1.3  核查准则

(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拟纳入企业名单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2016年5月13日印发)

(4)《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发改委2016年3月21日印发)

(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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